我國近年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大數據報告
如果你的閱讀時間非常有限,建議了解本報告的如下結論:
1 ? 在知識產權犯罪領域,商標類犯罪占比最大(超過80%),其次是侵犯著作權類(約7%),侵犯商業秘密罪不到1%;
2 ?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態勢,特別自2013年以來,案件數量呈現出較大幅度的增加;
3 ? 侵犯商業秘密的重災區是制造業,其次是租賃和商業服務業,再次是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4 ?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數量居全國首位的是廣東省,其次是浙江省、江蘇省、北京市、上海市;
5 ?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沒有死刑,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最高,它是三年以上刑期案件的三倍左右;
6 ? 以罰金作為附加刑的,罰金數額集中在10萬~50萬,以及1萬~5萬兩檔,但罰金數額有增加趨勢;
7 ? 悔罪和自首,在商業秘密犯罪的減輕處罰考量情節中,占比分列第一和第二位;
8 ? 在商業秘密的認定上,通常需要鑒定機構出具專門鑒定意見;
9 ? 法院審理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二審維持原判的比例不到50%,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司法共識尚待達成,裁判的確定性較差。但再審維持原判的比例接近90%,說明再審對于二審終審“既判力”的重視程度超過對個案妥當性的追求。
前言
當下的這個年代,再也不是一成不變和四平八穩了。一個顯著的時代特點是,與產業相關的核心要素——人員、信息和資本,或因利益的驅使或因技術的催化,或急或緩、或明或暗,其流動性已然超過人類歷史上的任何時期!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那些在封閉環境下往往更容易獲得保護的商業秘密,正遭遇前所未有的被害之虞!
在此背景下,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手段在不斷升級。通過近年的密集修法,追究加害商業秘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從起初不得已而為之的刑罰謙抑理念下,竟然發展到冷峻嚴苛以致令人不寒而栗的程度。
需要首先提及的是,較為重要的若干規范包括:
① 2020年1月,中美兩國簽訂的第一階段《經濟貿易協議》第二節,以七個條款對商業秘密保護做出專門規定;
②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20〕10號),涉及以刑事手段保護商業秘密;
③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刪除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這一構成要件,降低入罪門檻,擴充入罪情形以及提高量刑處罰力度。
為了勾畫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司法現狀,為相關理論研究及法律服務提供數據支持,本文運用數據分析方法,以相關案例數據庫為數據來源,基于365份罪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案例(檢索時間截止2022年3月25日),形成本報告。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的司法現狀
1. 案件數量
侵犯商業秘密罪總體案件數量近年有較大漲幅,2017年-2020年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甚至新冠疫情也未能阻礙2020年的數據上升。需要說明的是,2021年數據受統計時間延遲的影響,暫不宜列入合理數據。
另一方面,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案件數量相對較少,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占0.85%。
2. 案件地域分布
從地域分布來看,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廣東省、浙江省、江蘇省、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區,上述地區相關裁判文書總數占比達到57.8%,其中廣東省的案件數量最多。
3. 所涉行業領域
從行業分類情況來看,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業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4. 裁判文書所涉審級
(1)從裁判文書所涉審級來看,經過二審審理的案件具有相當高的比重。二審案件占比為32.6%,再審案件占比為10.41%。
(2)從二審裁判結果來看,維持原判的案件有57件,占案件總數的47.90%;發回重審的案件有20件,占案件總數的16.81%;其他結果的案件有17件,占案件總數的14.29%(數據庫收錄案例中該部分案例未公開裁判結果)。從維持原判的占比不足一半可以看出,法律判斷的共識較低,裁判的確定性較差。
(3)從再審裁判結果來看,維持維持原判的案件有33件,占案件總數的89.2%;發回重審的案件有3件,占案件總數的8.1%;改判的案件有1件,占案件總數的2.7%。雖然前述提及“法律判斷的共識較低,裁判的確定性較差”,但從再審較高的維持率看,二審終審的程序法“既判力”意義可能超過裁判的妥當性價值。
5. 刑罰
(1)從主刑相關數據來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92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4件,合占案件總數的26.3%。其中,有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為25個,占案件總數的6.8%;有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為77個,占案件總數的21.1%。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定刑中已不再包含拘役。此外,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中,有被告人被宣告緩刑的案件為35個,占比達到43.2%。
(2)從附加刑相關數據的來看,包含罰金的案件有95件,占案件總數的26.3%。其中,被告人被判處1萬元以下罰金的案件為14個,占案件總數的3.8%;被告人被判處1萬元至5萬元罰金的案件為35個,占案件總數的9.6%;被告人被判處5萬元至10萬元罰金的案件為18個,占案件總數的4.9%;被告人被判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金的案件為43個,占案件總數的11.8%;被告人被判處50萬元以上罰金的案件為27個,占案件總數的7.4%。
6. 對被告人或犯罪人減輕處罰的考量情節
從量刑情節相關數據的來看,被告人在裁判中被考量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有98個,其中,考量被告人悔罪情節的案件為27個,占有減輕情節案件總數的27.6%;考量被告人自首情節的案件為25個,占有減輕情節案件總數的25.5%;考量被告人從犯情節的案件為21個,占有減輕情節案件總數的21.4%;考量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情節的案件為10個,占有減輕情節案件總數的10.2%;考量被告人坦白情節的案件為6個,占有減輕情節案件總數的6.1%;考量被告人退贓退賠情節的案件為6個,占有減輕情節案件總數的6.1%;考量被告人積極賠償情節的案件為3個,占有減輕情節案件總數的3.1%。
7. 爭議焦點
在全部365份裁判文書中,本文以“爭議焦點”作為關鍵詞進行再次檢索,檢索到20份裁判文書。從該20份裁判文書來看,100%的裁判文書總結的爭議焦點都包含以下三個方面:(1)案涉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2)被告人是否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3)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
其中,在對商業秘密的認定上,有16份裁判文書涉及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或相關檢索報告認定案涉信息屬于具有秘密性的信息,占比達到80%。
二、典型案例
1. 指導案例
在365份裁判文書中,有1例為指導案例,系第二十六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102號):金義盈侵犯商業秘密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法律認定與證據鏈形成等方面做了詳盡陳述。
在商業秘密的認定上,在該案例的指導意義中明確指出應著重審查以下方面:第一,涉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注意審查涉案商業秘密是否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第二,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業價值,注重審查商業秘密形成過程中權利人投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等證據,審查權利人實施該商業秘密所獲市場收益、利潤、市場占有率等體現市場價值的證據。第三,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并注意審查該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重要程度是否相適應、是否得到實際執行。
對于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在該案例的指導意義中提出檢察機關應注意引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否實質上相同、是否具有知悉和掌握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條件、有無取得和使用商業秘密的合法來源等方面,全面客觀收集證據。特別是要著重審查被告人是否存在合法取得商業秘密的情形,通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排除被告人獲取、使用商業秘密來源合法的可能性的,可以證實其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
此外,該案例的指導意義還重點提出,由于商業秘密的認定,以及是否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往往具有較強專業性,通常需要由鑒定機構出具專門的鑒定意見。檢察機關對鑒定意見應予全面細致審查,以決定是否采信。
2. 公報案例
在365份裁判文書中,有4例為公報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案例2例,其中1例為兩院公報案例。以上公報案例均發布于2006年之前。
3. 主刑量刑最重的案例
主刑量刑最重的案例,為王勇、葛民強、劉才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案,案號為(2010)滬一中刑初字第34號。該案中,被告人胡士泰指使力拓公司上海代表處員工收集中國公鐵企業有關信息,非法獲取了中國鋼鐵企業有關談判策略、減產情況等商業秘密,使中國鋼鐵企業在談判中陷入被動局面,對于中國鋼鐵企業開展鐵礦石談判及其競爭利益均產生了直接的負面影響,致使相關權利人多預付貨款達人民幣10.18億元。
四名被告人因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被判處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因還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終分別被決定執行五到十四年有期徒刑。
4. 附加刑量刑最重的案例
附加刑量刑最重的案例,為劉濤侵犯商業秘密案,案號為(2014)紅刑初字第71號。該案中,方大碳素公司為江蘇鴻泰鋼鐵有限公司石墨電極產品供應商,任職方大碳素公司國貿公司華東銷售部部長的被告人劉濤注冊成立江海龍公司,從方大碳素公司購入石墨電極后加價銷售給江蘇鴻泰公司,獲利3,790,848元;方大碳素公司在江海龍公司向江蘇鴻泰公司供貨后不再與江蘇鴻泰公司發生供貨關系,經審計損失4,218,415.53元。
被告人劉濤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50萬元。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例引用的高頻法條
本文統計了上述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頻法條。
(1)高頻實體法條見下表:
(2)高頻程序法條見下表:
四、小結
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其自身即帶有強烈的知識產權法色彩。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在潘德克頓民法體系下,與之最相近似的私權應該就是物權了。但與物權相比,知識產權顯然缺乏那種“與生俱來”的“天賦”的自然法特點。對于一個咦咦學語的嬰幼兒,在知道“爸爸”、“媽媽”、“我”的語言意義之后,就有了“我的”意識,而這個“我的”的客體,首先指向的就是他/她身邊的有體物,那些吃的、玩的、有趣的東西(動產)。
如同我們所經歷的一樣,即便大家都不否認知識產權應當獲得保護,也絕對不會像保護物權那樣讓人感覺天經地義和理直氣壯,這也是有些學者經常提到的知識產權的倫理色彩總是不如物權保護那么濃烈。究其原因很多,在此不便贅述,但與本文密切相關的是,當對于一項權利的侵害難以達成共識下的同仇敵愾,在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之外,對行為人處以嚴厲的刑事責任,剝奪其自由,本身就是一件令人不寒而栗的事情。
或許這就是一個時代的代價,是工業文明和科技文明的代價,是矯枉必須過正的需要。在日益增加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我們真的期待知識產權方面的優秀律師也與日俱增!在不得不背負進步代價的同時,盡量避免刑事冤案的出現;同時,我們也呼吁公權力機構甚至可以考慮通過公共財政的力量,為那些高科技企業、高科技人才聘請優秀的知產律師保駕護航。
圍繞知識產權法制的制度建設和人才培養,會有很多的話題。但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竭盡全力地避免那些看著最不像罪犯的人反成了階下囚。今年的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借著商業秘密犯罪的話題,開啟今年的426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