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澤君外商投資領域法律法規資訊2022年度季報第一期
尊敬的各位客戶、業界同仁:
歡迎參閱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為您呈現的《君澤君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資訊2022年度季報》第一期。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頒布及施行,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外商投資的準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正式確立了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實施,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進,更開放、包容、也更具時代特征的外商投資領域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鑒于此,我們擬對外商投資領域法律體系的完善進程持續關注。2021年1月至12月期間,我們對中國境內外商投資領域的立法動態進行了共計12期的月度推送;2022年,我們將每季度對中國境內外商投資領域重要立法動態進行季度推送。主要內容包括外商投資領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文件、部委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地方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政策法規解讀等,歡迎您的關注與指導。
本期季報主要內容包括:
1、新增、新修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1)《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2022)》;(2)《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
2、新增、新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重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
(2)重要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1)《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穩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2022年上海市擴大有效投資穩定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1)《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022年修訂)》;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4)《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5)《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廣東自貿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6)《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江蘇自貿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4)關于外商投資外匯管理改革:1)《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2)《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關于印發<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3)《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4)《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5)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1)《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事指南》;2)《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事指南》。
3、新增司法方面規范性文件:《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
4、新增征求意見稿:(1)《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2)《關于對<北京市營利性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一、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202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2年3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主要內容: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工作,提升外資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水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主要變化如下:
(1)明確了立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2)明確了適用范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授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執行外資產業政策的企業、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授權,參照執行該辦法。
(3)強調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授權管理制度和登記機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并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被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其他主體,也不得轉授權給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不得開展或者變相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4)簡化了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授權的條件及材料,刪除和修改了要求申請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前2年無因企業登記管理引發的行政敗訴案件、已從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初審和登記違法違章行為調查等工作2年以上、具備至少1名具有較高外語水平的工作人員、計算機網絡建設標準等條件;不再要求申請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申請局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專職機構及人員編制的文件。
(5)明確了被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的公布及更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在官網公布并及時更新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被授權局名稱等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職能的,應當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授權。
(6)強調了我國外商投資準入的基本制度,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7)作出了細節性調整,包括被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規范、法律責任等條款。
(二)《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進行修改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國務院于2022年3月29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內容及變化: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的內容,主要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作出了如下修改:
(1)明確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概念。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新《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與上述《外商投資法》的規定接軌,修改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概念,從“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修改為“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2)為電信企業外資比例設置更大空間。新《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在第六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比例限制上,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表述,為電信業務外資比例的設置提供了放寬空間。
(3)簡化了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的審批程序:
1)刪除了對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的要求;
2)新《外資電信管理規定》不再將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取得《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作為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增值電信業務的前置程序;
3)基于《外商投資法》已明確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新《外資電信管理規定》不再將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作為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前置程序;
4)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后,即可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時需報送的投資者情況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者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各方出資比例、外方投資者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控制情況等。
5)將外商投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審批時間從90天內縮短為60天內。
(三)《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號)
1、公布日期:
交通運輸部于2022年1月4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修改:
新修訂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對于辦理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取消了外資股比、表決權及高管任職等限制,將原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進行國籍登記要求中的“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占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的內容刪去。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一)重要地方性法規
《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1號)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2年1月16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出臺背景:
黨的十九大對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作出了全新部署,提出要實行高水平的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利用外資是我國確定的長期方針,是廣東外向型經濟的特點、優勢和重要組成部分。外商投資在廣東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截止2019年底,廣東省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近26萬家,累計利用外資4705.7億美元。積極利用外資,有力推進了廣東產業化、城鎮化、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進程。當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經濟向更高形態發展,跟上全球科技進步步伐,都要繼續利用好外資。為此,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
3、主要內容:
《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共28條,主要從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角度進行立法,核心關注外商投資的準入、促進、保護、管理中關于外商投資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如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作、商業秘密、標準制定、政府采購等,主要內容如下:
(1)在投資準入方面,《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強調了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并明確規定不得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制定外商投資準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2)在投資促進方面,《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對不得制定或實施歧視性措施、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金融領域促進政策、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科技研發、特殊經濟區域的設立、外資企業引進人才提供便利、外商投資領域政策文件制定征求意見、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以及辦事指南、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檢查、區分不同情況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外商投資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3)在投資保護方面,《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對外商投資中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的保護、技術合作等方面做出了進一步落實和細化的規定,明確了外資投訴機制的具體處理流程,對與外資糾紛爭議解決相關的仲裁、復議、訴訟等機制進行了規定。
(4)在投資管理方面,《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做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相關工作。
《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是全國首個聚焦權益保護的地方版外商投資條例,將為廣東持續擴大對外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治支撐。
(二)重要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穩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資發字〔2021〕14號)
(1)公布日期:
北京市商務局于2021年12月9日公布。
(2)出臺背景: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法規,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北京市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加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推動形成北京市全方位高水平開放新格局,北京市商務局提出北京市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的若干措施。
(3)主要內容: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穩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提出了七個方面共25項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1)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深入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好全國版和自貿試驗區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等一系列國家開放政策;深化增值電信業務、數字經濟、數字貿易、醫療等重點領域開放,積極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權限下放政策;發揮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作用,探索構建現代化開放體系。
2)聚集全球高端優質資源。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打造更高能級總部經濟;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研發創新中心、外資研發總部、開放式創新平臺等,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與內資研發機構同等待遇,落實國家關于科技創新減免稅政策;提升開放平臺示范引領效應。
3)優化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環境。推進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工作,提升貿易投融資便利化;進一步提高通關便利化;用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高新技術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企業遷移市區聯動服務工作機制,規范企業有序遷移。
4)優化外商生活服務。加大優質教育資源供給,完善國際學校布局,下放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和管理權限,放寬舉辦者限制,支持中小學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接收外籍人員子女入學,優化教育服務;規劃建設若干國際醫院,探索國際醫療聯合體,做好社區醫療服務,增強醫療保障;提升生活辦事便利化水平;豐富國際化消費供給。
5)推動引資與引智引才相結合。構建外籍人才工作服務網絡,優化外籍人才來京就業審批辦事流程,打造外籍人才“一站式”線上服務平臺,優化外籍人才服務體系;通過建立正面清單,鼓勵清單范圍內持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外籍人員來京工作,在工作許可、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等方式促進國際職業資格人才來京執業;對符合北京發展定位和引進政策的特定行業高管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本市急需的特殊技能專業人才,研發、執業、參展、交流、培訓等高端人才,強化配套服務保障。
6)優化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通過建立市區統籌、橫向聯動的投資促進工作機制,鼓勵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功能園區整合建立面向各重點產業、重點區域的“市級統一+各區特色”招商引資政策服務包,強化12345企業服務熱線的咨詢服務功能,打造高水平、專業化招商人才隊伍等一系列措施,不斷完善投資促進體系;打造一站式網上服務平臺,定期編制和發布本區域外商投資指引,做好政策宣傳解讀,推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行政審批權力,進一步提高投資便利度;充分發揮服務管家和服務包等機制的作用,對符合區域功能定位的外商投資新設或增資項目給予獎勵,做好重點項目服務支持。
7)強化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深入落實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加強《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利用外資相關政策的宣傳解讀;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事先征求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行業協會意見,按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各區政府嚴格兌現向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斷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制,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管理辦法(修訂)》的要求,妥善解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反映的突出問題,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實北京市《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行動方案》,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標準化工作;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完善外商投資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22〕6號)
(1)公布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3日公布。
(2)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該實施方案提出十大主要任務,包括進一步破除妨礙市場資源配制的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更好地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優化外商投資和國際人才服務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其中,就外商投資領域,“優化外商投資和國際人才服務管理”中提出:
1)持續提升“首都之窗”國際版服務水平,優化“投資在北京”內容,聚焦外商投資市場準入、人才服務、科技創新等領域優化辦事指引,實現投資、工作、生活等更多涉外審批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加強“兩區”政策解讀,實現政策信息“一站式”獲取。
2)提升國際商事糾紛化解能力,積極引入專業化組織,建立涉外商事案件訴訟、調解、仲裁共同調處模式。
3)鼓勵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引入外籍調解員、仲裁員,完善引入外籍人員的相關工作規范。允許將境內仲裁機構出具的開庭通知作為境外市場主體進入本市參與仲裁活動的簽證證明材料,無需其他邀請函,便利國際商事仲裁活動在京開展。
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1〕19號)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2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2)出臺背景:
《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在“投資管理與服務”一章中提出,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的要求,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營造更加規范、高效的環境,切實提升企業辦事便捷度和獲得感,助力上海加強“開放型”經濟,更好服務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出臺了《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3)主要內容:
《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分為六章,共43條,由總則、項目核準、項目備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組成,將外商投資新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新要求與上海市“放管服”改革特色相結合,適用于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市新建或者并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主要內容包括:
1)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者備案管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之內非禁止投資領域的項目,按規定實行核準管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項目,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其中:屬于《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按規定實行核準管理;不屬于的按規定實行備案管理。
2)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有投資自主權,依法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不得非法干預其投資自主權,不得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針對外商投資單獨設置準入限制。
3)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編制辦事指南并提供咨詢和指導服務,列明與外商投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制定并公開項目核準和備案辦事指南;編制并公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常見問題解答,公開咨詢方式,通過政務熱線、政府網站、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和指導。
4)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通過“一網通辦”在線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有關部門共享項目核準和備案信息。
《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清晰界定管理范圍,銜接法律法規新要求;大幅簡化核準材料,全面實施告知性備案;強調落實國民待遇,明確保障投資自主權;突出高效協同管理,體現高水平政務服務。
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2022年上海市擴大有效投資穩定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2022〕4號)
(1)公布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2年1月11日公布。
(2)主要內容: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上海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積極擴大有效投資,營造更好投資環境,為穩定經濟發展基本盤提供有力支撐,上海市出臺了《2022年上海市擴大有效投資穩定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加快重大項目建設、強化項目資金要素保障、激發社會投資動能、打造城市發展新空間、不斷優化投資環境五個方面的23項政策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資領域,《2022年上海市擴大有效投資穩定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不斷優化投資環境”方面提出要“優化外商投資服務”:
1)發揮市重大外資項目服務制度作用,完善重大外資項目信息服務系統,提高協同服務效率;
2)通過遠程推介、集中簽約、總部頒證、一站式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吸引更多高質量外資項目落地;
3)落實《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所明確的大幅簡化核準材料、全面實施告知性備案、保障外商投資自主權、高效協同管理等舉措,為外商在滬開展項目投資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環境。
(三)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
1、《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73號)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2年3月31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出臺背景:
2020年8月30日,國務院批準了《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同年9月24日,北京自貿試驗區正式揭牌,包括科技創新、國際商務服務、高端產業3個片區,實施范圍119.68平方公里。截至2021年8月,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474家,實際利用外資金額17.8億美元。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北京市7‰的面積貢獻了北京市10%的稅收和近三成的外資企業增量?!吨袊ū本┳杂少Q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明確要求,“要加強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體系完備的法治環境”。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明確自貿試驗區管理運行機制,凝聚改革創新措施,推動形成與國際經貿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北京市出臺了《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為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
(3)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分為十一章,共68條,由總則、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科技創新、數字經濟發展、金融服務、優勢產業開放、京津冀協同發展、管理創新、人才保障和附則組成。其中,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對外商投資準入(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投資促進政策、投訴工作機制、鼓勵設置地區總部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2)科技創新:北京市平等保護自貿試驗區各類市場主體知識產權,規定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鼓勵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等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提供服務。
3)金融服務:吸引外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或者參股商業銀行、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機構,促進國際金融組織聚集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股權投資和資產管理業務。
4)優勢產業開放:支持自貿試驗區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高水平合作辦學,推進職業教育國際合作示范項目;允許外商投資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允許外國留學生依法在自貿試驗區內勤工助學。
5)管理創新:推動自貿試驗區開放型經濟風險防范體系建設,對投資、貿易、網絡、生物安全、生態環境、文化安全、人員進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領域,落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完善反壟斷審查、行業管理、用戶認證、行為審計等管理措施。
6)人才保障:設立自貿試驗區一站式人才服務窗口和服務站點,優化外國人工作許可、工作居留許可審批流程,健全容缺受理機制;完善網上辦事系統,推進審批事項在線辦理;建立健全過往資歷認可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從事專業服務。
2、《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022年修訂)》(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8號)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2年3月18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出臺背景:
2017年4月1日,浙江自貿試驗區正式掛牌;同年12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020年8月30日,國務院批準了《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方案》,同意浙江自貿試驗區擴區,在舟山區域120平方公里的基礎上新設立寧波片區、杭州片區和金義片區,面積擴大至239.45平方公里,功能定位從1.0版本的聚焦油氣全產業鏈拓展到2.0版本的“五大功能定位”,即著力打造以油氣為核心的大宗商品資源配置基地、新型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和物流樞紐、數字經濟發展示范區和先進制造業集聚區。隨著擴區后的空間布局、功能定位、改革任務以及事權下放要求、制度創新需求、法治保障訴求等發生了較大變化,有必要及時對《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方案》等政策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內容進行梳理,修訂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新任務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3)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022年修訂)》分為九章,共72條,由總則、管理體制、投資貿易自由便利、大宗商品資源配置、新型國際貿易促進、國際航運與物流樞紐建設、數字經濟發展示范與先進制造業集聚、要素保障與監管服務和附則組成。其中,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貿易自由便利:對外商投資準入(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2)大宗商品資源配置:鼓勵和支持國內外投資者以資源、資金、技術等形式參與石化基地的建設和經營;鼓勵境內外金融機構、金融技術企業、金融信息服務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參與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建設。
3)要素保障與監管服務:
- 自貿試驗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入駐,按照國家規定取消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限制。
- 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與油氣等大宗商品貿易相關的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準入條件;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法人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和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享受跨境投資融資匯兌、調劑便利等政策。
-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
-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提供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工作許可、配偶就業、子女就學和住房醫療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建立健全境內外追償保障機制;對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應當依法申請國家安全審查。片區管理機構發現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應當告知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國家安全審查。
-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和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健全涉外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相統一,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
- 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仲裁、調解、鑒定、公證、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務,支持境內外高端法律服務人才在自貿試驗區依法開展專業法律服務。推進境內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合作,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國際化法律服務。
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104號)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2年2月18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出臺背景:
2019年7月27日,國務院批準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同年8月20日,位于東海之濱的臨港新片區正式揭牌。2022年,是臨港新片區成立的第三年,也是“五個重要”三年行動方案的收官之年。制定臨港新片區發展方面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對新片區形成以“五自由一便利”為核心的制度型開放體系,打造更具國際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特殊經濟功能區,推進全方位高水平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3)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分為十章,共55條,由總則、投資自由便利、貿易和運輸自由便利、資金自由便利、人員從業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數據流動、前沿產業發展、風險防范、權益保障和附則組成。其中,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自由便利:
-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投資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臨港新片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憑外國投資者無爭議的合法收益證明和稅務憑證,無延遲辦理匯入、匯出手續。
- 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征收。在特殊情況下,臨港新片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按照被征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承擔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
- 管委會對注冊在臨港新片區的地方企業開展本市權限內的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管委會應當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為臨港新片區的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推動境外投資高質量發展。
2)資金自由便利:
- 在臨港新片區內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賬戶,在資金使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資本金入賬業務。臨港新片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借鑒國際通行的金融監管規則提供便利的離岸金融服務。
-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開展臨港新片區內非金融企業外債便利化試點,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穩步放寬跨境資產轉讓業務限制,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
-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探索放開臨港新片區內境內個人開展境外投資、臨港新片區內就業的境外個人開展境內投資。支持金融機構為引進的境外人才提供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務。
- 鼓勵跨國公司在臨港新片區內設立全球或者區域資產管理中心。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可以建立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余缺調劑和歸集業務,資金按實際需要兌換,對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宏觀審慎管理。
3)人員從業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規定了一系列吸引境外人才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相關政策。
4、《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2年1月11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出臺背景:
2020年8月30日,國務院批準了《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同年9月24日,湖南自貿試驗區正式揭牌。建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湖南省改革開放和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機遇,是打造內陸地區改革開放高地的重要舉措。“一產業、一園區、一走廊”是湖南自貿試驗區的三大特色戰略,“一產業”即打造世界級先進制造業集群,“一園區”即打造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行區,“一走廊”即打造聯通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的國際投資貿易走廊。圍繞自貿試驗區三大特色戰略定位,湖南省出臺了《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3)主要內容:
《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分為九章,共60條,由總則、管理體制、投資開放和貿易自由便利、金融創新、先進制造業集群、國際投資貿易走廊、中非經貿合作先行區、服務與保障和附則組成。其中,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包括:
1)總則:自貿試驗區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開放和安全的關系,建立健全涵蓋外商投資、金融、貿易和數據等的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重大或者系統性風險的防范。
2)投資開放和貿易自由便利:對外商投資準入(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境外投資項目核準與備案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3)金融創新:支持與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商股權投資;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放寬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申請條件,降低外國投資者的資產總額要求,取消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要求。
4)服務與保障:規定了一系列優化營商環境、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有關政策。
5、《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廣東自貿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函〔2022〕11號)
(1)公布日期:
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9日公布。
(2)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1〕12號),圍繞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積極發揮廣東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引領功能,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樞紐,廣東省制定并出臺了《關于推進廣東自貿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支持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設立旅行社、放開國際登記船舶法定檢驗、開展進口貿易創新、支持離岸貿易發展、推進“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服務、提升醫藥產品進口便利度、推進開放通道建設、加快推進多式聯運“一單制”、打造期貨產業鏈、創新賬戶體系管理、開展融資租賃公司外債便利化試點、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提升航運管理服務效率、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完善仲裁司法審查等十五個方面的27項具體措施。其中,在“支持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設立旅行社”方面,該文件明確:繼續做好審批權限下放工作,進一步優化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旅行社的審批流程,用好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便利港澳投資者辦理有關業務。
6、《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江蘇自貿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22〕38號)
(1)公布日期:
江蘇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0日公布。
(2)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
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大力度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持續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1〕1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出臺了《關于推進江蘇自貿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提出了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提升運輸便利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提升管理服務保障水平等五個方面的17項措施。其中,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下放港澳投資旅行社審批權限,加大省級賦權力度,結合各自貿片區實際需求,推動將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旅行社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南京、蘇州、連云港片區實施,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優化服務流程,縮短審批時限,確保行政權力運行順暢高效。
2)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促進資金跨境流動。加快推進已獲批的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非金融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管理改革、信貸資產跨境轉讓、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等試點落地,結合自貿試驗區實際需求進一步爭取國家支持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試點。
(四)關于外商投資外匯管理改革
1、公布日期及施行日期:
(1)《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于2022年1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關于印發<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洋浦經開區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于2022年1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甬外管〔2022〕2號,以下簡稱“《寧波北侖區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于2022年1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上海匯發〔2022〕4號,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22年1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出臺背景:
2021年1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等部分區域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的通知》(匯發〔2021〕35號),決定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等4個區域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為推進試點政策的落地生效,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海南省分局、寧波市分局、上海市分局陸續出臺了《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實施細則》《洋浦經開區實施細則》《寧波北侖區實施細則》及《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實施細則》(以下合稱“四實施細則”)。
3、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
四實施細則在結構和大體內容上高度一致,均設總則、經常項目業務、資本項目業務、事中事后監管與風險防控和附則五章,共計25條。同時,四實施細則另附7個附件,分別是:《跨境貿易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業務操作指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外匯管理操作指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試點外匯管理操作指引》《跨境資產轉讓試點業務操作指引》《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管理規定》《銀行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就外商投資領域,四實施細則均規定了以下試點政策:
(1)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簡化外匯登記,允許其通過股權、債權等形式,在境內開展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的各類投資活動(投資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除外)(詳細操作指引見附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2)在試點區域內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跨境資金統籌使用,支持和促進試點區域總部經濟發展(詳細操作指引見附件《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管理規定》);
(3)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免于登記。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外商投資企業在試點區域開展境內股權再投資的(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房地產),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資金劃出銀行可將相關投資款項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的外匯資本金賬戶或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資金使用須遵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規定。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上述原則辦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展境內再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應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
(4)擴大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范圍。試點區域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除外)資本項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外債資金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在經營范圍內真實自用,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或向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提供投融資。
取消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要求。試點區域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除外)辦理除接受境內再投資款以外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愿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直接劃轉至同名企業人民幣賬戶,無需填寫《資本項目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資金使用須遵守前款規定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原已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的企業可繼續沿用原賬戶。
(5)適度放寬試點區域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除外)外債、跨境擔保、境外放款、直接投資等業務跨境流出入幣種一致的限制,允許確有合理需求的企業可自主選擇簽約、流入、流出各環節幣種。鼓勵在跨境貿易投資中使用人民幣。
(五)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
1、《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事指南》
(1)公布日期:
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于2021年12月17日公布。
(2)出臺背景:
2019年11月,北京市商務局對照《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制定印發了《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管理辦法》;2020年8月,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3號),對《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10月商務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貫徹落實《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對各地投訴工作機制予以完善。北京市商務局遂聯合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對《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管理辦法》展開了修訂,以與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保持一致。在此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管理辦法(修訂)》(京商函〔2021〕1056號)的規定,結合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實際,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制定了《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事指南》,進一步細化了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制度。
(3)主要內容:
《北京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事指南》共14條,內容涵蓋適用范圍、投訴受理機構及職責范圍、投訴受理范圍、投訴方式、投訴材料要求、不予受理的情形、受理時限、投訴處理方式、投訴處理期限、投訴終結、投訴工作管理制度等。同時,該指南另附9個附件,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流程圖》《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書(模板)》《外商企業投訴案件受理通知書(模板)》《外商企業投訴材料補正通知書(模板)》《外商企業投訴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模板1)》《外商企業投訴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模板2)》《外商企業投訴案件終結書(模板)》《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案件處理結果通知書(模板)》《外商企業投訴案件投訴辦理情況表》。
2、《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事指南》
(1)公布日期:
吉林省商務廳于2022年1月17日公布。
(2)主要內容:
《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事指南》包括受理機構(吉林省投資促進中心)、受理條件與要求、處理方式與流程三章,另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流程圖》《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書》《外商企業投訴事項登記表》3個附件,明確了投訴事項受理范圍、投訴處理時限及投訴樣本,進一步細化了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制度。
三、司法方面規范性文件
《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
1、公布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
2、出臺背景:
2021年6月10日,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在江蘇省南京市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對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提出要求,強調切實加強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服務,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在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了《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
3、外商投資領域的主要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后,我國對外商投資準入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為實現與《外商投資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銜接,《會議紀要》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協議糾紛的相關裁判規則,具體內容如下:
因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協議產生的糾紛,實際投資者請求確認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身份或者請求變更股東身份,并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實際投資且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的,對其訴訟請求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投資領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由名義股東履行將所持股權轉移登記至實際投資者名下的義務,外商投資企業負有協助辦理股權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
(3)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限制投資領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由名義股東履行將所持股權轉移登記至實際投資者名下的義務,并協助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報批手續。判決可以同時載明,不履行報批手續的,實際投資者可自行報批。
因相對人已從名義股東處善意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或者實際投資者依據前款第3項報批后未獲外商投資企業主管機關批準,導致股權變更事實上無法實現的,實際投資者可就隱名投資協議另行提起合同損害賠償之訴。
四、征求意見稿
(一)《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日期: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22年1月7日公布。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25日。
2、立法背景:
深圳市作為粵港澳大灣區重要沿海城市之一,未來經濟實力、發展質量以躋身全球城市前列,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為發展目標。以此為契機,為強化城市經濟發展的外資驅動力,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以法治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強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服務,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營商環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于2022年1月7日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3、主要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外商投資準入與經營的生命周期為脈絡,著眼于外商投資的特定需求,突出地方特色,圍繞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渡钲诮洕貐^外商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共47條,包括總則、投資準入、投資便利、權益保障、政務服務和附則六章,明確了外商投資準入規定,完善了外商投資便利化措施,強化了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障,優化了外商投資政務服務,還明確了更優條款適用的規定。
(二)《關于對<北京市營利性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日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3月14日公布,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3月25日。
2、立法背景:
2020年北京“兩區”(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方案獲國務院批準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并發布《關于本市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通告》,在北京市全市范圍內首次允許設立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機構可登記為公司,實行市場化經營;取消籌備設立環節,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可當場辦理取得辦學許可,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推進職業技能培訓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在2020年改革基礎上,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一步加大創新力度,拓寬現有辦學形式,降低準入門檻,依據國務院授權制定了《北京市營利性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3、主要內容:
《北京市營利性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分為六章,共35條,從管理原則、機構設立的條件和程序、機構的組織和活動、變更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監督與管理等方面對外商投資舉辦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辦學活動予以明確規范,并附《北京市營利性外商投資指引技能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及《北京市營利性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辦報告》范本作為參考。
《北京市營利性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拓寬了外資辦學形式,在原有中外合作辦學形式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允許外商單獨舉辦營利性職業培訓機構;放寬了外資辦學者的資質條件,取消了原舉辦者必須為教育機構的限制;在設立環節采取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基礎上,增加變更環節也采取告知承諾審批方式,進一步壓縮審批辦理時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落實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將外資辦學許可和管理權限下放至各區,賦予各區更大自主權。
君澤君外商投資法律服務介紹
多年來,君澤君在外商投資領域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自成立之初,君澤君就積極參與外商在華直接投資活動,為眾多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設立后的經營活動和爭議解決提供法律支持。隨著中國市場的逐漸成熟及中國企業的成長壯大,君澤君也參與了眾多的外資并購項目。君澤君服務的境外客戶來自世界各地(包括北美、歐洲、澳洲、日本、中東、韓國、香港、澳門、臺灣和東南亞等);在許多交易中,君澤君也為中方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君澤君服務的行業涵蓋制造業、通訊、IT、能源、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商業、醫療衛生、教育、消費服務、傳媒、房地產等。
君澤君提供的外商投資法律顧問服務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君澤君有一批熟悉外商投資業務、具有深厚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專業律師,部分律師還有著在審批機關從事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工作的經驗。君澤君曾受聘于來自美國、英國、法國、日本、韓國、意大利、丹麥、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國和來自香港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就其在中國的投資事務提供法律顧問事務,包括公司設立、股權轉讓、收購與兼并、資產重組、合并與分立、公司改制、反壟斷審查、外匯、勞動關系等各個方面法律服務。
君澤君外商投資與公司事務部主要成員
李旸 高級合伙人 李振合 合伙人 沈申琰 律師 顏菼 律師 仇雨桐 律師 范曉華 實習律師 楊安妮 律師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