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務分類改革下信托公司的“適”與“從”——從《關于調整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看信托公司業務規范和發展
日前,《關于調整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業務分類通知》)流傳坊間,成為信托行業乃至資管行業熱議話題??梢哉f,自2018年4月27日《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發布以來,監管環境變化及經濟環境變化使信托公司應該如何定位、如何進行業務轉型這一問題一直縈繞在信托從業者心間,了無確信。那我們這次又能從《業務分類通知》中讀出哪些監管方向變化呢?這將對信托公司業務規范和發展產生哪些影響呢?
1.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強制性
本次分類,是對我國信托公司信托業務的重新分類,應該說對信托公司具有強制性。信托公司必須按信托服務實質對信托業務進行全面、準確分類,不得人為調節,同一信托業務不得同時歸入多個類別。也就是說,一旦《業務分類通知》正式生效,信托公司就不能從事無法歸入新分類的業務了。
《業務分類通知》分類索引圖
本次分類不同于信托的學術分類或理論討論,而是基于監管機關認定的“信托業回歸本源、轉型發展的需求”,因此《業務分類通知》一是按《資管新規》重新界定了資產管理信托業務的內涵:“以信托業務方式規范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并和私募投行業務劃清界限;二是立足信托本源,結合市場需求和信托公司之前的探索,提出了可以積極開拓的資產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類新業務。因此從學術分類或理論討論的角度來看,目前的分類邏輯上未必十分嚴謹和自洽,事實上可能也做不到,但信托公司應“按信托服務實質”對每一項信托業務進行分類,并且“同一信托業務不得同時歸入多個類別”,可見監管執行之決心。
對于信托公司已經開展的存續業務,需要進行全面梳理,能歸入新分類體系的,應歸入新分類體系;無法歸入的,則需在資產管理信托項下單設待整改信托業務一類,將相關業務歸入此類別,按照業務特點有序實施整改;對于基于信托關系開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業務,按照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
2.信托公司既有業務的分類梳理
在本次分類之前,監管機關在不同文件里對信托進行過不同形式的分類,那么在新分類實施時,這些過往分類何去何從,值得關注。本文以中國信托業協會公布的《2021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務數據》內的主要分類口徑進行簡要分析。
2.1資金信托與財產信托
按《信托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1],信托公司可從事的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和非資金委托的財產信托,財產信托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等[2]。
在信托公司實際業務中,資金信托占據主流,按中國信托業協會公布的《2021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務數據》,資金信托規模達15.01萬億元,占比73.02%;而資金信托中,按照《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又可以根據交付資金的委托人的人數是一人還是多人分為單一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并最終制定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7年)。截止2021年4季度末,單一資金信托余額4.42萬億,集合資金信托余額10.59萬億。委托財產為非資金的財產信托(《2021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務數據》表格中的“管理財產信托”),截止2021年4季度末,規模為5.54萬億元,占比26.98%。
新分類實施后,大部分的資金信托與財產權信托將被重新分到新的類別之中,其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多屬于資產管理信托;單一資金信托將歸入資管產品受托服務信托、企業/職業年金受托服務信托、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財產權信托將分別歸入信貸資產證券化受托服務信托、企業資產證券化受托服務信托、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受托服務信托、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企業破產受托服務信托、保險金信托等。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業務分類通知》特別提到“私募投行服務”,強調其與資產管理信托相區別。私募投行服務是信托公司為融資方創設融資工具并為其募集資金的一種資金信托業務,在既往信托公司業務中占有相當比重,其與資產管理信托的同與不同是什么呢?
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發現,資產管理信托和私募投行服務的主要區別在于業務出發點不同,進而反映在信托公司的不同服務重點上。但兩者有時也是一體之兩面,因為出發角度不同,為融資方創設融資工具的同時,也可能為投資者創造了投資風險回報;管理融資工具也是一種投資管理金融服務,也需要考慮期限錯配和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這里面最大的不同可能是私募投行服務底層資產大多為單一資產,而資產管理信托強調分散投資。
另外,即使不再按委托財產形態進行監管分類統計,此種分類在法律上仍然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信托法》,設立信托,委托人需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信托財產,且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因此,委托人用于設立信托的財產形態不同,決定了信托財產的不同交付方式及登記要求,在法律上意義重大。
2.2主動管理信托和被動管理信托
根據信托公司受托職責不同,信托業務可以分為主動管理信托和被動管理信托。在主動管理信托中,信托公司在信托財產管理運用中發揮主導性作用、承擔積極管理職責;信托公司將這些信托財產主動投資于自主篩選的投資項目中,其主要運用方式按融資人是否承擔確定的還本付息義務,可以分為融資類和投資類。截止2021年4季度末,融資類余額3.58萬億元,占比17.43%,投資類余額8.5萬億元,占比41.38%。新分類實施后,大部分的主動管理信托將被歸入到資產管理信托之中。
在被動管理信托中,信托公司根據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的指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不承擔積極管理職責,也被稱為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截止2021年4季度末,事務管理類信托財產余額8.47萬億元,占比41.2%。新分類實施后,大部分的事務管理類信托將被歸入到資產服務信托之中。
被動管理信托不同于違規的通道信托?!稑I務分類通知》中特別提到,資產服務信托不得為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提供通道服務、嚴禁新增通道業務。“通道業務”在過去些年廣泛使用,在《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2015修訂)》(中國銀監會,2014年發布,2015年生效)第八十七條明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商業銀行自身開辦以及銀行集團內其他附屬機構參與的各類跨業通道業務納入并表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將其按照本指引要求納入銀行集團的全面風險管理,并特別關注銀行集團內各附屬機構借助通道業務進行的融資活動,關注由此引發的各類風險以及產生的監管套利、風險隱匿和風險轉移等行為,避免風險傳染。其所稱跨業通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或銀行集團內各附屬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理財、委托貸款等代理資金或者利用自有資金,借助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銀行集團內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為通道,設立一層或多層資產管理計劃、信托產品等投資產品,從而為委托人的目標客戶進行融資或對其他資產進行投資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實質性承擔上述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而在現階段,商業銀行專業理財子公司等機構依然可以將理財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也是合規的?!稑I務分類通知》實施后,這類合規的通道業務如何開展,是不是能被納入資產服務信托,值得關注。
另外,《業務分類通知》中提到,資產服務信托不得以受托資金發放信托貸款。這個要求有可能極大限制特定種類資產服務信托業務的開展。例如,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中,首先信托財產可能就包括貸款類資產;其次在信托計劃運營過程中,信托計劃資金向下屬公司的貸款可能是必要和有益的;如果完全排除了信托貸款方式的資金運用,將損害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作用的發揮。再如,在家族信托中,設定了家族信托的家族財產如果完全不能以信托貸款的形式使用,將不合理的限制家族信托作用的發揮,應該看到,家族信托貸款、尤其是對家族企業的內部信托貸款,非常有利于促進家族企業資金融通,是有益的。
3.信托公司業務發展小議
3.1就資產管理信托而言,信托公司將和不同類資產管理機構同臺競技,競爭激烈?!顿Y管新規》已為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信托公司、證券期貨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劃定了規則統一的起跑線,各類機構能做的是結合自己的既往優勢打造自己的核心競爭力。信托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特別優勢之一是非標資產的打造和投資優勢,信托公司可以根據融資方的特定需求創設投資產品,并且可以以股、債等一種或多種手段結合進行投資。但《業務分類通知》將信托公司這種特別優勢大大的加予限制:一是限制信托公司從融資方角度出發為其設計產品、募集資金,二是限制信托貸款工具的運用,“堅持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托業務”,雖然這種限制的可行性還有爭議空間,但我們知道信托貸款的限制源于近些年去杠桿的大政策背景,因此監管方向估計短期不會改變。在此背景下,各信托公司從事資產管理信托的相對競爭優勢尚需進一步挖掘,以期在資產管理市場博得一席之地。
3.2就資產服務信托而言,是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藍海市場,值得大力拓展。就《業務分類通知》界定的資產服務信托,可以說是“引導信托公司以規范方式發揮信托制度優勢”的扛鼎之作,基本能與“國際上同類信托業務保持服務內涵統一”。很多業者認為資產服務信托就是過去的被動管理信托、通道信托,信托公司在其中作用有限。這是一種誤解。根據《業務分類通知》,在資產服務信托中,信托公司需根據委托人需求為其量身定制托管、風險隔離、風險處置、財富規劃和代際傳承等專業信托服務,雖然這其中的信托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專業服務少了,但信托公司還是有很多主動積極管理空間的。雖然不一定能夠再像經濟上升周期內一樣“躺著把錢賺了”,但只要“耐得住貧賤和寂寞”,還是有很多發揮空間。因此,《業務分類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應在此新分類基礎上研究自身發展戰略,立足信托本源重塑發展模式,擺脫傳統路徑依賴,明確信托業務轉型方向,提高專業服務能力,積極探索資產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類新業務。